儿童社会工作实务


儿童成长和发展是家庭、国家与社会的共同责任。

一、儿童社会工作的概念

(一)关于“儿童”的界定

儿童的年龄界定因不同学科的视角而模糊。从中国法律规定上看,儿童是指不满14岁的人,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规定,“儿童系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对其适用之法律规定成年年龄低于18岁”,与我国的“未成年人”概念相当。在社会的称谓习惯上,我们将1岁以下儿童称为婴儿、1岁以上及学龄前儿童称为幼儿、6至12岁称为儿童,13岁以上至未满18周岁称为少年。

“儿童”是一个生理性概念,同时也是一个心理阶段的概念,一个社会性的、包含深刻社会涵义的概念。

首先,儿童这一概念显示了一个人的特别发展阶段。儿童期和人生的其他生长期相比,具有特殊的意义。一方面,儿童时期是一个人的生理、心理和社会性发展特别快的时期,即一个人的快速生长期;另一方面,儿童时期是人的生理心理发生质变最多的一个阶段,即一个人的主要发育期,同时儿童时期也是一个人发生巨大转折的关键时期。

其次,儿童是一个权利的概念,他们是独立的能动的主体,并不因为年幼而影响其社会性本质和权利的主体性,全社会都必须尊重儿童发展的能动性、主动性,尊重每一个儿童的独特性。

再次,儿童还是一个受保护的概念,作为生物的人,儿童需要物质支撑;作为社会的人,儿童需要精神支撑;作为独特的个体,儿童没有足够的能力及相当的社会地位实施自我保护,在自我权利争取方面处于绝对弱势。儿童这一概念本身,是对社会意识的呼喊,也是对社会责任的呼唤。

(二)儿童发展与儿童观

(1)儿童的发展

发展是儿童的本质特征,在儿童社会工作中树立发展的理念具有重要意义。对于人的一生来说,儿童期是一个特别时期,其发展不仅全面,而且快速。儿童时期的发展兼有量和质的改变,也有稳定与不稳定的状态,也兼有正常发展和畸形发展的可能。儿童的发展对于人的一生具有巨大影响。其范围主要有生理上特别是性的发展、认定和修正情绪能力的发展、认知方面逻辑思维的发展,包括自主做决定能力的发展,与人建立亲密关系能力的发展,社会性发展中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和规则意识等诸多方面的发展,等等。

(2)儿童观

儿童观是指人们对儿童的根本看法,主要包含两方面的基本内容:一方面是对儿童群体的基本认识,即如何认识儿童的社会本质,他们在社会中的地位、作用等;另一方面是对儿童个体的认识,即怎样看待每一个儿童,如何认识儿童的主动性和多样性等。对儿童本质的阐述涉及多种学科,如生理学、心理学、教育学、伦理学、管理学等,不同学科从特定的角度认识和解释儿童,既形成了儿童观念的不同认知视角,也从不同角度全面阐述了儿童的本质。

正确儿童观的树立对社会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首先它会决定社会对儿童的基本态度。儿童作为被照料和保护的对象,在成人社会里往往会被忽视;其次,儿童观是全社会一切涉及儿童事务工作的出发点,各项儿童事务究竟是以社会为本还是以儿童自身的发展为本,抑或是从其他方面考虑,归根结底都要由社会的儿童观决定;最后,儿童观决定着儿童工作者职业行为的性质。

(三)儿童的生理心理特征及意义

(1)儿童的生理心理发展特征

在儿童期不同的阶段,其生理心理发展存在着较大差异。对于儿童社会工作来说,研究儿童身心发生发展规律,在理论和实际上都具有重要意义。

0—1岁的乳儿是人生第一年,是心理活动萌芽阶段,又是生活经验积累时期,其身心发展为今后的发展奠定了最初基础。

1—3岁的婴儿在感知、基本动作和心理各方面有了一定的发展,随着脚和手动作的发展,儿童的生活范围较前大大拓宽,受外界影响也大大增加,儿童独立进行基本生活活动的需要与儿童本阶段心理发展水平低成为主要矛盾。

3—6岁的幼儿身心发展与上阶段有着本质区别,但又是上阶段发展的继续,儿童已经可以进入幼儿园,为入学做准备。

6-12岁处于儿童期。这一时期,儿童以学习为主导活动,生活环境起了很大变化,他们的心理迅速发展起来,同时他们的生活范圉有了很大拓展,社会性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这是个体生长发育成熟的关键时期。

(2)儿童发展变化中的自我意识和道德发展特征

自我意识是个体对自己的认识和态度,它对个体的心理活动和行为活动的调节起着很大的作用。自我意识的发展要经过很长的过程。

乳儿期儿童没有自我意识,分不清作为主体的自己和客体的区别。婴儿期的儿童随着言语、动作的发展,自我意识发展,3岁前后才从知道自己的名字过渡到掌握代词“我”。这是一个质变,即从把自己作为客体转变为当作主体来认识,是自我意识发展中的一个飞跃。儿童期自我意识逐渐复杂起来,不仅包括对自己的感知,还包括对自己情绪、意志等自我意识的把握。随着成长发展,儿童对认识“自我”表现出更大的兴趣,要求深入了解自己、关心自己的成长,个性品质的意识与自我评价能力也不断增长。

道德发展是儿童社会化的重要内容,儿童在与成人的交往中,初步接触到对人、物和事的好与坏、美与丑的评价,高级社会情感——道德感开始萌芽。幼儿初期的儿童,道德判断带有很大的情绪性、具体性和暗示性。只要成人认为好,自己觉得有兴趣,就认为是好的,反之就是坏的。至于怎么好、为什么好,他们却很难理解。幼儿晚期,才开始模仿成人,并初步从社会意义上来判断道德行为的好坏,但往往不能把行为动机与效果统一起来看。儿童期道德行为的发展具有几个特点:对“公共生活准则的简单认识”随年龄增长而减少,社会性行为动机随年龄增长而增加;属于内心道德体会的理由随年龄增长而递增,属于客观陈述的理由却随年龄增长而逐渐递减;在道德行为动机方面,一般来说,年龄越大,动机越复杂。

(四)儿童社会工作的概念

儿童社会工作是指以儿童为对象的社会工作。对于这一概念,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有不同的说法。如我国台湾地区一般将儿童社会工作划归为儿童福利,将儿童社会工作称为福利服务的—种,并根据联合国1950年儿童权利会议的说法,将其定义为凡以促进儿童身心健全发展与正常生活为目的的各种努力事业均称之为儿童福利。我国1993年出版的《社会保障词典》设置的“儿童社会工作”条目中,对儿童社会工作做出了如下的定义:以儿童为案主的社会工作,不仅限于对贫苦无依儿童的收容教养,而且扩展成为对全体儿童的福利服务。

儿童社会工作的概念从内涵来讲,应包含三个基本要素。第一,儿童社会工作是面向儿童的工作,是面向所有儿童的工作。虽然处于特别困难境地的儿童,如残疾、贫困及适应困难等儿童一般会成为工作的重点,但儿童社会工作的对象是所有儿童。儿童社会工作中的很多内容,如儿童福利设施的建立、儿童成长环境的净化等,需要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因此,儿童社会工作是一种全面而广泛的社会工作,既有补救性的工作,如对不适儿童的治疗;又有预防性的,如亲子教育;既有局部性的工作,如福利院、育婴院的专业工作;又有全局性的工作,如综合育人环境的治理等。

第二,儿童社会工作的目的是激发儿童自我发展、自我成长的潜能,促进儿童全面健康地发展。儿童社会工作通过对贫苦失依儿童的收容教养、对儿童生活环境的改善、对儿童权益和身心的保护以及面向儿童的教育和辅导活动,促进儿童的全面发展,增强儿童的幸福与快乐。

第三,儿童社会工作需要运用专业手段,需要专业人员与非专业人员的结合。儿童的成长发展有其固有的客观规律,儿童的卫生、保健、教育、抚养以及权益保护等几方面的工作,需要经过专门训练的专业人员去进行,需要区别于医生、教师的懂得儿童成长规律的社会工作者。

二、儿童社会工作特征与功能

(一)儿童社会工作的特征

福利性。儿童社会工作具有很强的福利性。无论是对失依儿童的救助,还是对所有儿童的教育和服务,出发点都是儿童生存与发展基本权利的保障,目的都是儿童的幸福和发展。儿童社会工作的直接目的是改变儿童所处环境、为儿童健康成长提供条件,最终结果是使儿童得到良好的生存环境,受到良好教育,保证儿童在当时获得好的生存,将来获得好的发展,儿童社会工作的费用大多由政府福利经费支出,对儿童的养育和服务具有福利性。 以社会性服务为主。儿童社会工作的另一个特点是以社会性服务为主。在儿童社会工作中,直接面对儿童的个案性的服务大量存在并日渐发展。诸如争取政府投入、开设儿童福利院,选择好的教养方式保证儿童健康成长,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等工作也占有很大比例。 专业要求高。儿童社会工作的对象是正在成长中的儿童。儿童有发展变化快、易受外界影响、缺乏自我保护能力等特点。这使儿童社会工作专业化服务的标准更高,对儿童社会工作的专业化的要求也更高。—方面,面对发展中的儿童,儿童社会工作涉及的基本理论、专业技能面广,另—方面,工作中稍有谬误,对儿童的伤害就会很严重,甚至会影响其终生。

(二)儿童社会工作的功能

第一,保障功能。儿童是独立的人,具有相应的权利,同时他们年龄小,自我保护能力差,所以特别需要成人社会的支持与扶助,需要给予全面保障,儿童社会工作以儿童的全面健康成长为目标,保陓了儿童的生存权、发展权、被保护权和参与权。

第二,儿童社会工作具有社会安全的功能。儿童是家庭的重要成员,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儿童出现问题,不仅直接影响家庭生活,而且会影响当时和未来社会的安全。儿童社会工作的直接结果是减少儿童的痒苦和问题,促进儿童的幸福与发展,促进家庭的和谐,间接结果则是防止将来社会问题的产生,增强未来社会的发展性和安全性。

第三,儿童社会工作具有发展的功能。与其他人群的工作相比,儿童社会工作更具有发展性的特征。儿童的问题是发展中的问题,解决儿童问题需要遵循发展的理念。儿童社会工作虽然也进行补救性的工作以减少儿童面盗的问题与痛苦,但其最终目的是面向未来,是以促进儿童全面健康发展为目的,是积极的、发展性的。

三、儿童社会工作理论

(一)生物学方面的理论

生物学理论主要是运用进化论、遗传学等观点,解释、说明儿童发展的进程、状态和特征,这种理论重视生物性力量对儿童个体成长发展的影响,强调自然法则的作用,强调生理遗传对儿童心理和行为的作用,更多地把儿童的成长发展看成是个体适应环境的一种现象。其中比较有影响的流派有进化论和复演论、发展螺旋论和遗传学说。

进化论和复演论的代表人物达尔文(Charles Darwin)认为,生物本身只有适应环境才能存活,物种是不断进化的,其生存就是“自然选择"的结果。美国的霍尔(G.StanleyHall)是进化论的坚定拥护者,他的复演论认为,胎儿在胎内的发展复演了动物进化的过程,而个体的心理则复演了人类进化的过程。他们的学说给儿童工作和研究提供了一个视角,即从生物进化的观点去认识和理解儿童的行为。

发展螺旋论和遗传学说的代表人物美国生理学家格赛尔(A.Gesell)认为,个体的发展是—个规则的自然发展历程,差异是由“遗传编码”的差异造成的,遗传所引导的成熟才是成长的基本机制。成长像螺旋—样,具有前进和后退的律动现象。顺境与鼓励可能促进儿童的发展,挫折和问题也可能造成儿童发展停滞。

(二)心理学方面的理论

心理学解释人的发展有很多流派,比较有影响的有人格学习理论、人格认知理论、人格心理分析理论,人格人本主义理论、发展任务理论。

人格学习理论的代表人物班杜拉认为,人是环境的产物,人的生存环境决定着人的行为,这一理论的一个基本假设认为所有的人类行为都是通过学习而来的,即人在成长时所获得的行为模式主要是他们自身与环境作用的结果。这一理论被广泛运用于儿童的教育与发展辅导中。

人格认知理论又称认知发展理论、认知发源论,代表人物为瑞士心理学家皮亚杰(J.Piaget)。这一理论的两个基本概念是基模和适应。适应是指当个体碰到新的情景时,会用基本模式去解释这一情境,而后将解释结果融入原有的基模之中,从而引发基模的改变,促进个体的成长,个体知识的形成和获得是适应的结果。皮亚杰认为,儿童个体的发展共分四个时期:感知动作阶段、前运算阶段、具体运算阶段、形式运算阶段。

人格心理分析理论包含以弗洛伊德为代表的精神分析学派和以荣格(C.G.Jung)为代表的人格派。弗洛伊德的观点可概括为几个方面:第一,所有的心理事件都和生理特质相关,尤其是和性有关。婴儿的性欲发展可分为三个阶段,即口唇期、肛门期和生殖器期。第二,心理功能分为本我、自我和超我。在成熟的人格中,这三种机能活动是平衡的,使得人格与外界环境相互作用,由此得到需要的满足,建立可接受的社会关系。第三,所有的行为背后都有动机存在,很多行为受制于不自觉的潜意识。第四,少年儿童的发展过程中,认同作用对其社会化有重大影响。瑞士心理学家荣格进一步提出了人格派理论,认为人格是一个极其复杂的结构,各要素之间的作用错综复杂。从横向上看,可将其分为意识、个人无意识、集体无意识,或称为主观意识、主观无意识、客观无意识。人格的具体成长包括两种相互交织的趋势,一是个体化,二是将个性的东西进行整合。两个过程都会受到遗传、父母、教育、社会、宗教、文化等方面的积极或消极影响。

人格人本主义理论以马斯洛为代表,他提出,人发展的本质在于需要,并具体阐述了不同的需要层次,即生理的需要、安全的需要、归属与爱的需要、自尊的需要、自我实现的需要。在儿童时期,各种需要层次并不明显,也不稳定,但儿童发展有其基本路线和方向。

发展任务理论的侧重点在于说明不同个体在不同发展阶段的不同任务。该理论认为,在个体成长的每个阶段,都有需要解决的一系列问题,个人需要发展一套相应的技能、知识功能和态度来符合社会期望和要求。心理学家哈维格斯特(R.J.Havighurst)将人的一生分为六个阶段,指出儿童时期包含了两个阶段共十八项任务。

(三)社会学方面的理论

社会学与儿童社会工作关系密切。

首先是关于家庭和父母教养态度的相关理论。社会学认为,家庭是建立在婚姻和血缘关系基础之上的亲密合作、共同生活的小型群体,是社会的基本单位。社会学者巴伯(Baber)和艾伦(Allen)认为,家庭是最具权威的社会化机构之一,儿童身上出现的很多问题,常常是来源于家庭,来源于父母角色是否称职。儿童的成长与父母的教养态度紧密相关。麦克与马丁在1983年提出了关于父母管教的四种类型模式,即权威教养型家庭、独断教养的家庭、宽容溺爱教养型家庭、宽容冷漠教养型家庭,它们可能导致儿童不同的发展方向,形成不同的人格特征。一些学者就家庭内父母子女及其他人员间的沟通模式提出了相关的理论,认为家庭内的沟通模式是考察一个家庭是否正常发展的重要指标,也是家庭对儿童实施影响的重要方面。

其次是关于社区对儿童发展影响的阐述。在人的社会化进程中,影响个体的所有社会环境因素,如家庭、社会地位、社会文化、学校等都有很大一部分存在于社区中。不同社区环境中长大的儿童,在社会认知、社会态度、个人行为、自我意识、人际关系模式等方面具有显著的差别。社区对儿童发展的影响的另一个重要表现是社区资源的分配上。有意识地运用社区资源为儿童成长服务,是实现儿童在社区里健康成长的关键问题之一。

第三是组织与儿童发展关系的理论。在现代社会中,儿童是处于团体和组织之中的。在团体和组织中,儿童会表现出社会化、社会控制或社会冲突以及沟通等各种行为,并通过这种体验来学习适应社会。儿童有加入团体的需要,他们加入团体寻求安全保护、交朋友,同时也学习群体文化,团体中的这些行为会加速他们的社会化进程。组织中的控制是帮助儿童学习规范、养成自律能力的重要元素,也是儿童社会工作者对儿童实施辅导的重要手段。

(四)文化学方面的理论

首先是文化人类学理论,其代表人物为美国的米德(Magaret Mead)。她以实证性田野调查研究不同文化间儿童及青少年发展与社会文化发展的关系,提出了文化影响发展的系列观点。她的主要贡献是指出了大多数儿童青少年现象是由环境和文化综合决定的。儿童、青少年不应仅仅被看作心理学的概念,更应看成是文化的真实存在。她提出了青少年亚文化的理论,区分了代际关系上存在的三种不同类型的文化。

其次是社会文化理论,代表人物是本尼迪克特(Ruth Benedict),她强调社会文化对儿童成长的重大影响,认为社会文化才是儿童发展的最终决定力量。个体的发展是社会文化的产物,只有在社会和文化当中,儿童的发展才能显示出真正的价值和意义。基于此,她主张让儿童尽早地承担责任,并尽可能地用成人的标准去评价儿童。

四、儿童社会工作内容和方法

(一)儿童福利和儿童福利政策

(1)儿童福利的涵义与儿童福利服务

儿童福利的涵义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儿童福利是指有特定形态的机构向特殊的儿童群体提供的一种特定的服务。服务对象主要指处于不幸境地的儿童,而服务功能则倾向于救助、矫治、扶助等恢复性功能。此类福利具有恢复性功能。此类福利具有残补性取向,是一种消极性儿童福利。广义的儿童福利的对象是所有儿童,这一类型的儿童福利具有发展取向,是一种制度性的儿童福利,是对儿童时期的生理、心理、社会环境提供满足需要、促进发展的活动的总称,包含理念、策略、社会政策、机构、服务行为等多方面的内容。

儿童福利服务是儿童福利的重要组成部分。以服务方式为依据,一般儿童服务可以包含四种:支持性服务,通过提高家庭的功能,强化父母的责任,促进儿童福利;保护性服务,讲求最小程度地改变儿童的生存环境,维护其发展过程的稳定;补充性服务,对儿童生活的基本状况作必要的改善;替代性服务,完全用替代性的措施改变儿童的生存环境。还有一些学者按照内容将儿童服务分为:司法保护、卫生保健、教育、福利服务。美国儿童福利联盟更为详细地指出,儿童福利服务包括收养、托育服务、寄养之家、团体之家、家务服务、机构教养、母亲之家、被忽视儿童的保护、紧急照顾庇护所、儿童在家的社会服务、家庭社会服务、儿童及个人压力应对服务、未婚父母的社会服务等。

(2)儿童福利政策

儿童福利政策是一套谋求儿童幸福的方针或行动准则,其目的在于促进所有儿童身心健康发展。儿童福利政策的要素包括儿童需要的满足、儿童权利的保障和儿童保护工作三个层面。广义上讲,儿童福利政策可指一切涉及儿童福利的活动和政策立法,包括医疗政策、教育政策和未成年人保护立法等各个方面,狭义而言,仅从儿童社会工作的角度,儿童福利政策则指涉及儿童生存环境状况的、地区性的、针对儿童问题及需要而提出的有利于儿童成长与发展的政策保障。

在儿童福利问题上,政府社会和家庭的责任划分一直是影响福利政策取向的关键。随着社会的变迁以及家庭结构的改变,家庭对于国家提供社会福利的需求更为迫切。同时,政府与家庭在儿童福利上的职能分野也引起了日益广泛的争议。台湾学者彭淑华认为,在历史上,围绕以社会手段满足个人需求的程度以及国家对于家庭责任的制约,儿童福利政策的发展呈现了自由放任主义、国家干涉主义、尊重家庭与双亲权利和尊重儿童权利与自由四种取向。

(3)儿童福利行政

儿童福利行政是政府机关或公共团体促进儿童身心健全发展与正常生活的行政过程,是社会福利行政的重要一环。它使儿童的健康成长有了制度保障,儿童福利行政的高效运行促进了儿童福利中关于救治、预防、发展等一系列功能的真正实现。

依据美国社会福利学者弗里德兰德(Walter A.Friedlander)提出的社会福利工作的具体程序,儿童福利行政包括如下几个过程:分析社会上儿童的情况并决定符合儿童需要的社会服务的方向和目标;决定达成儿童福利目标的最佳途径;设计与分配包括财政支持在内的用于儿童福利的社会资源;建立儿童福利的组织结构与工作分配机制;部署儿童福利机构工作人员;督导与控制有关儿童福利的人事及经费等。

社会福利行政一般包含四项要素,即行政组织、人事行政、财务行政和行政方法。这四点在儿童福利行政管理中均有充分体现,即人员管理的专业化要求,财务行政的特别重要性,儿童福利行政的特别方法,儿童福利行政的协调和技巧。

(二)儿童社会工作的内容

儿童社会工作有宏观和微观之分。

(1)宏观儿童社会工作

包括:

推动有关儿童的立法 积极推动政府在儿童福利、儿童权益保护方面的立法,敦促政府在儿童营养、卫生保健等方面增加投入,并积极为政府出谋划策。

促进对儿童的养育 保证儿童的营养及良好的居住环境。

推动儿童教育事业 从多方面努力宣传、推动、监督义务教育法的落实,运用、动员社会力量帮助失学儿童返课堂,普及家庭教育的科学知识,提高家庭教育的质量,宣传现代化的教育思想,提高全社会的教育意识和教育思想水平。

为儿童创造娱乐游戏的条件 推广有益有趣的儿童游乐形式,普及儿童娱乐知识等。

儿童卫生保健 通过多种努力,减少婴儿死亡率,通过健康检查、传染病的预防、健康教育等方法促进儿童健康发育成长。

家庭服务中的儿童社会工作 对家庭中儿童权益的保护,针对亲子关系和儿童教育问题提供服务。

儿童权益保护 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推动儿童的健康成长。

对孤儿、被弃儿童的工作 主要有儿童福利院,或称院内救助、机关教养、收养等。

残疾儿童的康复和教育 身体的康复以及通过举办特殊学校、随校设立特殊班、随班就读等方式,使残疾儿童受到正常的教育等。

(2)微观儿童社会工作

包括成长发展辅导,如生理健康辅导、学业辅导、学习压力缓解、心理健康辅导、人际交往辅导等,以及理想、道德、价值观发展辅导;贫困儿童的救助;学生辍学问题的防治;不良行为的矫治等等。

(三)儿童社会工作的基本方法

(1)儿童个案工作

儿童个案工作是儿童社会工作的重要方法,它隶属于个案社会工作,同时又有着自己独特的涵义、要素和特点。儿童个案工作是以儿童(多指有问题的儿童)为服务对象的社会工作,其直接目标在于帮助儿童解决困难和间题,并预防产生新的困难和问题。同时,协助儿童的家长或监护人对儿童做较为健全和积极的指导,促使少年儿童身心的健全发展。在儿童个案工作中,需要重视运用系统论的思想,从各个方面去分析整理儿童问题产生的环境原因及儿童自身的主观原因,挖掘利用一些有用的物质和精神资源,从保障儿童的生存环境入手,全面促进儿童积极向上的健康生存。

(2)儿童团体工作

儿童社会团体工作是以儿童团体(小组)为对象,运用团体动力程序与团体活动过程设计技术,使团体中的儿童达到社会性的发展、行为的改变。儿童团体工作的对象既有对于儿童一般群体的帮助和扶持,调动群体内在积极动力,促进正常儿童的健康发展,也有从群体内部建设入手,对于有一定偏差倾向的儿童群体的矫治和纠正。小团体对于儿童而言,提供了一个安全的环境让他们能够表达自己所关心的问题,同时也能冒险尝试新的行为。通常,团体可以协助儿童了解自己,增进人际关系,并发挥自我的潜能。

(3)儿童社区工作

儿童社区工作以调动包括儿童在内的社区居民参与为重点,以营造社区内儿童健康成长发展环境和引导儿童在力所能及范围内与社会形成互动为工作对象,动员社会资源,服务于少年儿童,促进其健康发展。社区工作是一种儿童工作的介入手段,是从建设社区、发展社区的角度入手,来解决儿童存在的问题,促进儿童的全面发展,儿童社区工作是一种综合性的社会建设,是通过对社区内居民的发动,通过居民自助的力量,来达到为儿童创建一个安全、美好的生存环境的目的,其最终结果是对于社会的整体发展和建设的促进,对于儿童事业的发展来说,社区工作也是一种社会教育,即社区教育。

五、我国儿童社会工作现状

(一)中国有关儿童福利的政策

改革开放40多年来,中国儿童保护已经形成了以宪法为中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加入国际公约为主线的儿童福利服务的法律政策体系,涉及儿童养育、教育、医疗、康复、就业、住房、司法保护等各个方面,体现儿童生存权、发展权、被保护权和参与权等基本权利,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儿童福利法律政策体系。中国宪法明确规定“儿童受国家的保护”。根据这一总的原则,中国从国情出发,并参照世界各国有关儿童权益保护的法律和国际文件,制定了包括《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残疾人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收养法》等在内的一系列有关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的法律,以及大量相应的政府法规和政策。

(二)儿童福利运行机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设有儿童、妇女室,专门负责关于儿童、妇女的立法工作,国务院成立了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文化部设有少儿艺术司、卫生部设有妇幼保健司,共青团、妇联组织都设有专门儿童部、少年部;全国建有统一的中国少年先锋队,为儿童的健康成长服务;各级政府及团体兴办儿童事业,全国设立数千家少年宫、少年儿童活动中心及营地,为儿童娱乐、学习提供环境、场地和专业上的指导;中小学里设有辅导员、卫生保健员工等,直接面对儿童,做好儿童的卫生保健和素质教育。各级政府和社会团体兴办数百家儿童福利院,救助失依儿童;各省市设有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随着形势发展,民间的儿童基金会、救助机构纷纷建立,一些治疗中心也开设了儿童门诊,儿童服务体系越来越健全。

(三)特殊儿童的社会救助工作

(1)残疾儿童康复教育

中国0至14岁的残疾儿童约占同龄总人数的3%。由民政部、卫健委等有关单位联合组织,众多社会人员参与的手术矫治小儿麻痹、白内障复明和对聋儿的语言训练,已使大量残疾儿童恢复了健康。在对残疾儿童教育方面,除了办有特殊教育学校外,还采取在普通学校办班和随班就读的方法,使绝大多数肢残、智残的儿童能够受到教育和必要的职业训练,帮助残疾儿童掌握走入主流社会的本领。

(2)贫困失依儿童救助

除了依照收养法使大量孤儿进入正常家庭外,政府还设立儿童福利院数百所,收养城市中无家可归、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孤儿和自费的家庭无力看管的残疾儿童。对孤儿,有专门的工作人员对他们实行养教,培养他们成为有用人才。对残疾儿童,则实行养、治、教相结合,供养与康复并重,为他们走上社会创造条件。在社会工作者的帮助下,一些家庭亦到儿童福利院去“认养”孤儿,这对促进儿童身心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3)流浪儿童救助

我国正在逐渐形成民政部主要负责,其他部门联合行动的流浪儿童救助保护网络,以及以大城市机构救助为主体,中小城市区县救助站为辅的救助体系,针对流浪儿童的生活保障、教育、心理辅导、犯罪预防、权益保护、流浪儿童的安置等多方面内容开展了已系列项目及专项行动,并取得了积极的成效。

(4)留守儿童救助

留守儿童是我国经济社会不断发展,人口流动日益频繁,尤其是在城镇化的过程中,农村劳动力不断向城市转移而产生的特殊社会现象。一般指父母双方或一方从农村流动到其他地区,留在户籍所在地的农村地区,并因此不能和父母双方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儿童。根据人口普查样本数据推算,全国有农村留守儿童6000万,占农村儿童的37%,占全国儿童的22%。在政府主导下,社会力量积极介入留守儿童的救助工作,逐步完善留守儿童救助服务的“成长支持模式”,为留守儿童提供生活救助、情感关怀、心理辅导、素质拓展,以及资助留守儿童学校、干预留守儿童家庭的间接服务,取得了积极成效。

(四)儿童工作的专业化

(1)普及儿童福利服务专业价值观

意识到并相信儿童阶段有其独特的价值、认识到每位儿童的独特存在、认可儿童应享有的权利等观念在我国儿童工作中越来越被认可,并在具体服务儿童的过程中予以体现。目前,无论是社区青少年儿童服务,还是社会服务组织的专业儿童服务,专业价值观都是整个服务的重要部分。

(2)专业技术的普及与发展

目前在儿童福利机构,养育、康复、教育、照料等运用现代方法和手段,引进现代康复技术,已成为一种趋势。比如在流浪儿童救助方面,在郑州、云南等地,一些救助站和社会组织采用“类家庭"的方式救助流浪儿童。“类家庭”集寄养、看护、教育于一体,对年龄在8-14岁之间的智力正常、身体健康的流浪儿童,实施亲情式救助,目的是对流浪儿童行为与思维方式的改变起到影响和干预,培养流浪儿童独立的生活能力,学会合作、协作,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为今后融入主流社会独立生活做准备。

(五)儿童社会工作民间组织的发展

儿童服务是社会组织,特别是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重要服务领域,其中一些组织专门以儿童为工作对象。在政府资源不足的情况下,民间组织整合包括资金和人力资源在内的社会资源方面的优势显得格外突出。同时,这些组织还在社会上树立了一种公益的、积极向上的、慈善的社会形象,不仅具有社会精神和文化的倡导作用,而且能够吸收更多的入投入到为弱势群体服务的慈善事业之中。

儿童社会工作